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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一 題

一、請敘述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短線交易歸入制度」為何?公司未行使歸入權時,股東可以有何作為?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歸入權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應負什麼責任?歸入權未行使,將於何時消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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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短線交易」,應直覺聯想《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作答時必須嚴格按照題目的四個問號順序,依序點出「制度定義與要件」、「股東代位權」、「董監事連帶賠償責任」及「兩年消滅時效」,並精確引述法條項次以展現法學素養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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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短線交易歸入權制度設立之目的,在於事前防範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利用其職務或地位之便,憑藉未公開之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以維護證券市場之公平性與投資人信心。相關規範明定於《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57條。 【論述】 一、短線交易歸入制度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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