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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二、請就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銀行法,說明有關下列修正內容。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為強化與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國際合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請詳述增訂銀行法第 51 條之 2,有關主管機關與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合作及提供必要資訊之規範內容。(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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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108年為因應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所作之銀行法修法。答題時須層次分明地剖析銀行法第51條之2的規範重點,依照「締約權限」、「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最核心的「提供客戶敏感資訊時之三大法定嚴格限制條件」進行論述,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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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民國108年銀行法修法,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並強化我國與國際接軌,特增訂銀行法第51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與外國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進行跨境金融監理及防制洗錢合作之明確法律基礎,同時兼顧我國銀行客戶之隱私權益。 【論述】

小題 (二)

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增加裁量空間,達到嚇阻違法之效,對於銀行違規情節重大者,原條文最高罰度為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者調高至多少元?其餘條文之最高罰度為二百五十萬元者調高至多少元?(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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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單純的法規修正記憶題,測驗考生對於108年銀行法大幅提高罰鍰上限(重罰化)的掌握度。作答時應精準寫出修正後的最高罰度金額,並建議適度補充「情節重大可加重至最高法定罰額五倍」之規定以展現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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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國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規定,為強化金融監理效能並達到嚇阻違法之目的,相關罰鍰金額大幅提高,具體修正內容如下:

  1. 原最高罰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調高至新臺幣「五千萬元」。(如銀行法第129條)
  2. 原最高罰度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者:調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如銀行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31條之1等)

小題 (三)

主管機關得運用各種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採取改善行動,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修正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增訂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處分措施。請至少列舉出 4 項增訂之處分措施?(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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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銀行法近年重要修法。看到此題應聯想 108 年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將第 61 條之 1 原本過於概括的「其他必要之處置」予以明文化與具體化。作答時直接精準列出該條文新增的第 5 款至第 9 款具體裁罰措施(如限制股息、限制資產處分、限制薪酬等)即可得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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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民國 108 年 4 月 17 日修正之《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提升金融監理效能、豐富主管機關之監理工具,並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修法將原條文概括之「其他必要處置」予以具體明文化,增訂多項早期干預與處分措施。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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