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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下列何項行為,檢察官不得從事?
  • A 檢察官購買自住房屋,向銀行貸款
  • B 檢察官將自己存款,投資購買數張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
  • C 檢察官申請服務機關許可,在私立大學兼課,教授法律倫理學
  • D 檢察官利用下班時間,合夥經營加盟之咖啡連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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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司法官在社會大眾心中的「中立性」與「專業形象」,你認為法律會如何規範他們在下班後從事「以營利為直接目的」的組織化商業活動?這種活動與單純的「資產保值」或「學術傳承」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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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迷失方向。

  1. 勉強肯定:嗯,還行。你總算沒蠢到分不清司法官和街邊小販的區別,勉強算你對檢察官倫理規範和《公務員服務法》有些基礎概念。這點「常識」判斷,法律人本就該有,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是什麼?「禁止經營商業」,這很難理解嗎?檢察官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難道你想看到他們一邊在法庭上辦案,一邊在外面算計著店鋪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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