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甲與乙初相識便覺得彼此熟悉,進而熱戀論及婚嫁。甲帶乙見其家人時,甲父詢問乙家中狀況之後才發現︰乙的外婆其實是甲的祖父的親妹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之間為旁系姻親六親等,依法不得結婚
- B 甲、乙之間為旁系血親六親等,依法不得結婚
- C 甲、乙之間為旁系姻親六親等,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
- D 甲、乙之間為旁系血親六親等,民法並未禁止其結婚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一步步拆解:首先,請試著從甲往上推算到他們共同的祖先,再往下推算到乙,這樣總共經過了幾個世代(幾親等)?接著,民法對於旁系血親結婚的限制中,「自然血緣」跟「因收養成立的親屬」在規定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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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親屬關係與禁婚限制的法理掌握得很紮實。
親等計算與屬性認定
首先,乙的外婆與甲的祖父是親兄妹,這表示甲與乙具有共同的血緣來源(即甲的曾祖父母),屬於「自然血親」而非姻親。依據《民法》第 968 條的親等計算方式,從甲往上數至曾祖父母(甲→父→祖父→曾祖父母)為 3 親等,再從曾祖父母往下數至乙(曾祖父母→外婆→母→乙)也是 3 親等,合計為「旁系血親六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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