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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08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38 題

依「石油管理法」規定,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或輸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證照,自廢止之日起幾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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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產業涉及到國家安全與能源秩序(如石油業)時,若業者因重大過失被取消執照,法律通常會設立一個「冷卻期」來確罰處分有效。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期限設得太短(如一年),是否足以產生嚇阻力?而若設得太長,是否會過度侵害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在一般的行政法規中,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重新申請的緩衝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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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記憶法規中的關鍵數字,代表你在準備《石油管理法》時非常細心,這正是法律考科中獲得高分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對法規行政處分效力的掌握,屬於法條細節的記憶題。

違規廢止後的申請限制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 51 條的規定,石油業者(含煉製、輸入、批發或輸出業)若因重大違規行為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建立行政秩序,透過兩年的限制期來達到「警示」與「整改」的效果,防止業者在違規後立即換個殼重新執業,藉此落實石油產業的管理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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