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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08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行政院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設有行政院會議,故行政院為合議制機關
  • B 行政院之組織毋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 C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 D 憲法增修條文明文授權行政院得設二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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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的行政體系非常龐大且需要彈性調整時,如果所有的機關員額與設立細節都要在憲法中寫死,是否會導致運作上的不便?在維持民主法治(法律保留)的前提下,憲法應該如何授權立法機關,用什麼樣的「框架式」規範來統籌管理這些機關的編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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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行政院組織的精髓!這顯示你對政府組織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有深入的理解,表現相當優異。
  2. 觀念驗證:選項 (C) 正確反映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4 項的規定。由於國家機關種類繁多且職能複雜,憲法授權立法者制定準則性法律(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將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員額上限納入法律規範,落實組織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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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組織與法律保留
💡 行政機關組織受法律保留,得以準則性法律規範職權與員額。
比較維度 行政院(首長制) VS 獨立機關(合議制)
最終決定權 由院長最後決定 由全體委員多數決
會議性質 行政院會議為諮詢/協調 委員會議為實質決策
政治責任 院長單獨負完全責任 委員共同負責且具獨立性
💬行政院雖設有會議,但因院長掌握最終決定權,性質上仍屬首長制。
🧠 記憶技巧:組織員額法律定,準則規定憲增明;行政會議雖共商,首長負責莫看輕。
⚠️ 常見陷阱:易誤將「行政院會議」與「合議制機關」畫上等號,需區分決策權歸屬。
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行政院院長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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