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利息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遲延之債務,以金錢為標的者,債務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對此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 B 讓與債權時,未支付之利息,視為其隨同原本移轉受讓人
  • C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約定無效
  • D 已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務人連本金都已經付不出來而導致遲延時,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對這份『因遲延而產生的利息』再額外加收利息(即複利計算),這對債務負擔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保護債權與避免債務無止盡膨脹之間,會如何設定界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道題目屬於鑑別度極高且涉及法條精準度的爭議題。考選部在釋疑後已公告本題一律給分(選項 A、B、C、D 均認定為正確答案)。

民法利息之債考點解析

本題因選項設計皆有法條瑕疵而引發爭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利息之債核心重點
💡 利息之債涉及利率上限、複利禁止、隨同移轉與五年時效。
比較維度 110年修正前民法 VS 現行民法 (110年後)
最高利率上限 週年 20% — 週年 16%
超過上限效力 債權人僅無請求權 —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已支付之利息 屬自然債務不得返還 — 抵充原本或不當得利
💬修正後改採絕對無效原則並調降利率上限,大幅強化債務人保護。
🧠 記憶技巧:遲延息不滾利、上限十六變無效、利息隨同原本走、五年時效要記牢。
⚠️ 常見陷阱:易誤記利率上限為舊法20%且法律效果非無效;常將利息5年時效誤植為2年。
消滅時效 債權讓與 給付遲延 自然債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與相關私法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