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外國人符合特定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下列那種情形不在第 26 條範圍內?
- A 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 B 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 C 外國人已經向內政部申請歸化,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 D 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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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規定的這幾種情境中,哪幾類人是屬於『身分突然出現真空、當下急需建立法律地位』的狀態?而哪一個選項的人,在進行該項申請行為之前,理應就已經合法住在台灣並持有相關居留證明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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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居留之法定事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的立法意旨,是針對那些「身分突然發生變動」或「剛出生」而尚未取得居留身分的外國人,強制要求其在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申請居留,以確保入出國管理的嚴謹性。這包括了喪失我國國籍但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選項 A)、喪失原國籍但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者(選項 B),以及在我國出生且父母持有居留證的外籍新生兒(選項 D)。這些情形的共同點在於當事人正處於一種身分上的「過渡期」或「剛開始」,必須及時納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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