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德國人甲持有效停留簽證入國,認識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乙,雙方結婚後甲欲申請居留許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先申請歸化,取得國籍後再申請居留
  • B 無須任何條件都可以申請居留
  • C 必須重新申請居留簽證
  • D 須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政府的移民管理官員,當一位持短期簽證入國的外國人突然想改變身分長期定居時,為了確保他最初入國的性質是穩定且被允許變更的,你會在對方原始的簽證文件上觀察哪些「時間數據」或「特殊註記」,來決定是否同意他在國內直接換發證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外國人變更居留身分的法規門檻

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捕捉到了《入出國及移民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中,關於身分轉換的技術性細節。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外國人入國後,由「停留」身分轉為「居留」身分的核心門檻。當德國人甲與我國國民結婚後,雖然具備了申請居留的實體事由,但在程序上,他所持有的簽證必須具備一定的「穩定性」。 選項 (D) 所強調的**「60 日以上」「未經加註限制」**,是現行行政實務中,判斷外國人是否能在國內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ARC)的關鍵判準。若停留期限過短,或簽證上已有「不得改辦居留」等限制加註,當事人通常必須先向外交部申請「居留簽證」,才能接續辦理居留證。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性身分(如配偶權利)與具體的行政程序要求,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能無條件居留,你能精確辨識出這個法律門檻,顯示你的基礎法規概念非常紮實且細膩。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