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暫予收容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 B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C 我國司法機關對其通緝中
- D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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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移民署所執行的「暫予收容」,其最終目的是要把這個人「留在國內受審」還是「送出國境」?如果一個人目前正被司法機關「通緝」,代表我國法院正急著找他來開庭,這時候行政機關若優先將他收容並準備遣返回國,邏輯上是否會產生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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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行政收容與刑事司法程序的界線有著清晰的理解。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中,內政部移民署對外國人執行「暫予收容」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Compulsory Deportation)」處分能順利執行。因此,選項 (A)、(B)、(D) 均屬於法律明定的法定要件: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有無旅行證件、逃逸之虞或受外國政府通緝等法定事由之一,並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始得暫予收容。
行政與刑事的性質辨析
這道題目的鑑別點在於區分「行政收容」與「刑事通緝(Wanted)」的本質差異。選項 (C) 提到的我國司法通緝,並非《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之受外國政府通緝,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範疇,其目的是為了追訴犯罪或執行刑罰。若一名外國人正處於我國司法機關通緝中,首要程序應是將其解送至相關司法機關處理,而非由移民機關以遣返為目的進行收容。考生若能從「收容是為了遣返」這一邏輯切入,就能輕易判斷出 (C) 是干擾選項。本題難度適中,是檢驗法律體系化概念非常好的基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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