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甲現任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依法居留期間欲申請定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任期中取得居留許可,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條件限制,即可直接申請定居許可
- B 不得申請定居
- C 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 D 連續居住二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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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無戶籍國民已經經由選舉或委任,成為代表國家行使立法權的「中央公職人員」時,法律是否仍有必要要求他在國內『考察』一段漫長的時間,來證明他對這片土地的聯繫與忠誠度?這種特殊身分與一般申請者相比,在定居審核的程序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邏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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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中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定居的「例外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複雜的居留天數選項所干擾。
中央公職人員之定居優待
在法律實務中,雖然大多數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時,必須符合「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等時間門檻(即選項 C 的一般規定),但針對具有特殊貢獻或身分者,法律設有簡化程序。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規定,若是僑居國外國民經選任或委任為「中央公職人員」,例如本題提到的立法委員**,由於其係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許可居留,法律便賦予其在取得居留許可後,能豁免居留期間的限制,直接申請定居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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