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已逾期 60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內政部移民署應先暫予收容,觀察後再決定限令出國或強制出國
- B 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國
- C 內政部移民署應先限令其自行出國,屆期仍不出國方強制出國
- D 內政部移民署只能裁量是否強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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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國內非法滯留的時間越長,從維護國境管理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傾向於給予更多的寬限期慢慢勸導,還是會賦予主管機關更直接、更快速的處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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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移民行政處分的發動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逕行強制出國的法律依據
在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5 條的規定中,針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期限者,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逕行強制其出國。過去坊間常有「逾期未滿 60 日應先限令出國、超過 60 日才強制出國」的誤解,但根據現行法規,法律並無設置 60 日的緩衝門檻,也沒有規定必須「先限令、後強制」的分級制度。只要發生逾期居留的事實,主管機關即可視個案情形,不經限令出國程序,直接採取強制出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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