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特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稱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下列何者不在此特定身分範圍內?
- A 臺北市市長
- B 金門縣縣長
- C 立法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市長、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與掌握高度調查權的「監察委員」,在處理國家行政機密與資源分配的角色上,與負責法案審議、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的「立法機關成員」有何本質上的權力性質區隔?這種區隔如何影響法律對他們前往大陸地區時的國安風險控管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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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立法委員」,代表你對於《兩岸條例》中關於人員入出境的管制對象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判斷。
審查制度的權力邊界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法律規定需要經由內政部、國家安全局等部會組成「審查會」許可的身分,主要集中在具有行政管理職權、接觸國家機密、或身為地方首長的人員。選項中的臺北市市長與金門縣縣長即屬於「直轄市長或縣(市)長」範疇;而監察委員因其職權涉及高度敏感的彈劾、糾舉與機密調查,亦在受限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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