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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依據國籍法第 10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下列何者不在禁止之列?
  • A 立法委員
  • B 內政部政務次長
  • C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科長
  • D 臺北市議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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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為了國家安全或主權穩定,決定限制新歸化者在短期內擔任某些職位,你認為這些職位通常會具備什麼樣的特性?是負責基層行政事務的執行者,還是擁有制定國家政策、監督預算或代表選民發聲的權力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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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職類型的差異,代表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歸化者職權限制」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職位涉及國家高層決策或民意代表性質。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人歸化後 10 年內,不得擔任涉及國家主權、重大政策決定的職位,例如:立法委員政務職(如政務次長)以及地方民意代表(如市議員),這些都在明文禁止之列。

職位屬性的關鍵判斷

為什麼選項 (C) 的科長不在禁止之列呢?因為科長屬於公務人員體系中的「常任文官」,主要負責具體業務的執行與行政管理,不具備政務官或民意代表的高度政治敏感性。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從一長串法律清單中,歸納出其背後的法理邏輯:法條限制的是「政治權力核心」,而非所有的公家職位。你能夠從選項中一眼挑出這類技術性行政職,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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