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直系血親重病住院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下列何種親屬關係不適用之?
- A 其養父重病住院
- B 其岳父重病住院
- C 其祖父重病住院
- D 其外祖母重病住院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下:如果我們把親屬分成「與生俱來的血緣聯繫(包含法律認可的收養)」以及「因為結婚才產生的家屬關係」這兩大類。在題目列出的這四種長輩中,哪一位與你的關係是建立在「婚姻契約」之上,而非直接的血緣(或擬制血緣)傳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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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法律名詞的定義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道題目的陷阱在於區分《民法》中血親與姻親的差異。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無戶籍國民申請再延長停留的理由之一,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在法律定義上,養父(A)經由收養程序,在法律上視同直系血親;而祖父(C)與外祖母(D)則是自然的直系血親。即便同條文也允許因「配偶之父母」重病申請延長,但岳父(B)在法律分類上屬於「直系姻親」,而非題目設定的「直系血親」。
親屬關係的精準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跳脫「日常生活稱呼」,進入「法律專業定義」。許多考生會因為岳父也是重要親屬而產生猶豫,但法條會將「直系血親」與「配偶之父母」併列,正是因為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類別。掌握這種列舉式的分類邏輯,是應對移民法規時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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