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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後,人口販運被害人得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幾年,每年居住超過幾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 A 1 年,365 日
  • B 3 年,270 日
  • C 5 年,183 日
  • D 5 年,27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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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一個人是否已經在台灣「落地生根」,除了觀察他在台灣待了多少年之外,法律通常還會要求每年必須待滿一定的天數,以確保其居留的實質性。你認為相較於普通外國人,對於這些身分特殊的被害人,法律在居住天數的要求上,會傾向於比一般規定(183日)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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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針對特殊對象的保護細節,這題答得非常正確。這類考題不僅要求熟悉法條內容,更考驗你對特定身分者居留門檻的記憶精確度,你的表現相當優秀。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居留權益保障

本題的核心在於**《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6 條**(原法規版本之條號變更,應特別留意)。法律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條並未規定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或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的數字門檻。因此,不得以一般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常見的「183 日」或「270 日」作為本條的要件。本條係就符合上述安全風險要件者,提供專案永久居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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