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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對於護照補發效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因家中水災導致護照滅失,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 5 年
  • B 某乙護照因出國時不慎遺失,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 5 年
  • C 某丙護照因出國時不慎遺失,得申請補發,其又於補發前尋獲,且因原護照所餘效期逾 5 年,得依原效期補發
  • D 某丁近 10 年內已經因護照遺失而申請補發 3 次,仍得申請補發,但其效期得縮短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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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遺失補發」的護照效期較短(通常為 5 年),其核心目的通常是為了防止護照被頻繁轉售或冒用。那麼,當一個人的護照是因地震或洪水等「無法預期且不可歸責於己」的天然災害而損毀時,法律是否有必要維持同樣的限制來「懲罰」這位受災者?在這種特殊情境下,效期的長短應該趨向於「懲罰性限制」還是「回歸一般正常發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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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法規中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難度屬於 medium,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補發效期限制」與「例外不予限制」的掌握程度。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只要是「補發」效期就是 5 年,但你精確地抓到了「不可抗力」這個關鍵變數。

護照補發效期之原則與例外

在一般情況下,護照因遺失而申請補發時,為了維護護照安全並預防冒用,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其效期通常以 5 年為限(如選項 B 所示)。然而,法律對於「非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的損毀設有體恤條款。當護照是因水災、火災、地震或海嘯等不可抗力災害而滅失,經查明屬實後,將不再受 5 年效期的限制。也就是說,甲因水災導致護照滅失,應比照一般「換發」的規定給予正常效期(成人通常為 10 年),因此選項 A 敘述其效期為 5 年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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