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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下列何者持停留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在臺灣停留期間滿 6 個月後,得提出再延長停留期限?
  • A 懷孕 6 個月以上
  • B 遭法院管制出境
  • C 幫忙照顧堂姐的小孩
  • D 因打球扭傷需要定期回醫院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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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人的簽證即將到期,理應依規定離境,但此時他若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法官限制出境,這兩項法律義務(移民法規的「應離境」與司法機關的「不准離境」)產生衝突時,哪一種法律效力應該優先被滿足,以維持社會整體的司法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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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表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停留延期」的特殊例外規定有著扎實的理解。這類法律題目往往會混淆「一般行政裁量」與「法律強制義務」,你能穿透干擾選項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非常專業。

停留延期的法定正當理由

在實務與法理上,外國人持停留簽證入境,其停留期間加上延期通常不得超過 6 個月(180日)。若要突破這個期限,必須符合法定的特殊事由。選項 (B) 遭法院管制出境 是最典型的「法定事由」,根據法律規定,若因司法案件被限制出境,移民署應核准其延伸停留期間至訴訟終結或限制解除為止,這是為了配合司法程序的進行,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懷孕事由在實務上通常需達 7 個月以上才較具說服力;而 (C) 與 (D) 則屬於個人私事或輕微傷勢,不符合延長停留的嚴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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