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限制其擔任特定公職,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B 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 C 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 D 不得擔任大學教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職務時,其核心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與「行使公權力」。那麼,比起參與政治競選或在行政機關掌握權力,單純在校園內「傳遞學術專業知識」的行為,對於國家安全的直接衝擊程度是否有所不同?法律是否可能為這類專業人才保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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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的**「十年設籍限制」**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題目不僅考驗記憶力,更考驗對條文「原則」與「例外」的區辨能力。
公職參與的十年門檻
依據該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後,若要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務人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原則上都必須設有戶籍滿十年。這是為了確保擔任具備行政權力或國家機密相關職位者,對台灣有足夠的認同感與在地連結。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學術交流與人才引進,在同條第 2 項設有例外規定:若是在大學擔任教職(大學教職)或是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只要不涉及國家安全機密,就不受這十年的限制。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D) 是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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