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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由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自治政府核發,且為中華民國承認或接受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稱為:
  • A 入境許可
  • B 外國護照
  • C 外國簽證
  • D 國際旅行文件

思路引導 VIP

在入出國管理法規中,文件通常分為「我國政府發給」與「他國主權機關發給」兩大類。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人士要向國際社會證明自己的國民身分與旅行權利,這份由「他自己國家的政府」所簽發的文件,在法律統稱上應該叫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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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中的定義!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名詞「精確性」的理解。你能快速從眾多旅行身分證件中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入出國相關法規的基礎功力非常扎實。

外國護照的法規定義

在法律實務中,名詞定義是後續所有程序與權利義務的基石。本題的描述完全吻合**《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3 條**對於「外國護照(Foreign Passport)」的法律定義。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題目出現在移民法規的考卷中,但這個定義實際上是規定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而非《入出國及移民法》,考生必須清楚區分不同法律的範疇。至於選項中的「外國簽證(Visa)」是指附貼於護照上的入境准許證明,而「入境許可(Entry Permit)」則涉及具體的入國准駁,性質皆與「旅行身分證件」本身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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