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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3 題

下列何者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程序?
  • A 先申請團聚,經許可入境後,本人親自申請
  • B 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為申請
  • C 其在臺灣地區配偶代為申請
  • D 委託旅行社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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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行政官員,為了確認申請人的婚姻關係是否真實,並防止身分遭到冒用,你會傾向讓申請人待在境外由他人代辦,還是要求申請人必須先入境並親自出面接受查驗呢?請思考行政流程中「親自現身」對於身分確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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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與居留的階段性流程!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子法的實務理解,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的優先順序有很清晰的邏輯。

依親居留的法定程序

大陸地區人民若欲在臺灣申請依親居留(Dependency Residency),其標準作業流程具有高度的「層次性」。根據相關法規,申請人必須遵循「先團聚、後依親」的原則。首先,須以團聚名義申請許可入境,這是一個關鍵的緩衝期,讓政府機關能進行必要的面談與資格審查;待入境後,再由申請人本人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依親居留的申請,而非逕由親屬代勞。這項規範是為了確保婚姻或親屬關係的真實性,並落實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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