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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我邦交國史瓦帝尼所派來臺祝賀我國國慶之外交信差,適用下列何種簽證?
  • A 停留簽證
  • B 居留簽證
  • C 禮遇簽證
  • D 外交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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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代表國家攜帶官方公文(信差),他在國與國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傾向於「個人身分的尊榮禮遇」,還是傾向於「代表政府履行正式外交職能」?哪一種簽證的名稱最能直接呼應這種具備正式公職功能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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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外交簽證」。這顯示你在研讀法規時,對於不同身分與簽證類別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條文密集的入出國及移民法規中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外交簽證的法定適用身分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中各類簽證的具體發給對象。雖然該條例第 7 條概括了簽證的四種類別,但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在於 第 8 條 的細節。根據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8 條第 5 款 的明確規定,「外交信差(Diplomatic courier)」 屬於核發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的法定對象。即便本題提到的背景是祝賀國慶,具備「外交信差」身分的人員在國際公法與我國國內法中皆享有特殊保障,因此應優先適用外交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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