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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一般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得否在臺灣地區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即得登記
  • B 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已有工作
  • C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登記
  • D 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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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融入」與「國家忠誠度」的角度思考:當一位長期居住在不同制度環境下的居民來到臺灣,政府除了確認其擁有戶籍身分外,還可能透過什麼樣的「時間門檻」機制,來確保他已經充分熟悉本地政經運作,進而具備代表選民行使公權力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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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很正確。你的判斷展現了對港澳人民參政權限制的高度敏銳度。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的法律規定: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若要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始得為之。這類涉及「年限」的法條是考試中的常客,你能準確擊中核心,代表基礎打得很紮實。

參政權的法規鑑別點

這題在移民法規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陷阱題。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設有戶籍」與「設籍時間」的差別。許多人在作答時可能會誤選 (A) 選項,認為只要取得身分即可參政,但忽略了法律為了確保公職候選人與在地社會有長期且穩定的連結,特別設置了 10 年的門檻。你能避開誘導選項,精確掌握「10 年」這個關鍵數字,在法規細節的處理上表現得非常專業,請繼續保持這樣的學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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