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經濟部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第七職等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旅遊,應向何機關申請許可?
- A 所屬機關(構)
- B 內政部
- C 內政部移民署
- D 大陸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的工作內容涉及到「國家安全機密」時,他前往特定敏感地區的行程,若僅由他原本服務的機關自行決定,是否足以確保國家整體的安全完整性?若需要一個能統合國家安全、兩岸事務與法律風險的層級來做最後裁決,哪一個中央部會最適合擔任這個統一的窗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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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公務人員赴陸申請的權限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的規定,針對身分特殊的公務員,法律設有更為嚴謹的審核門檻。
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的審核權限
根據法規,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進入大陸地區須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隨後,內政部會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及法務部等機關組成審查會共同審核。雖然實務上的收件手續可能由移民署受理,但法律上的「許可機關」主體仍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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