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應對外國人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 A 酒醉駕車,因未肇事,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
- B 因天雨路滑,騎摩托車肇事致人死亡,經法院判決為過失致死罪,處 2 年有期徒刑確定
- C 因涉嫌販賣毒品,被一審法院判決處 5 年有期徒刑,並提出上訴中
- D 因參與電信詐欺,經法院判決,處 1 年 6 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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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時,主管機關若要撤銷他的居留權,通常會等到法律程序進行到哪一個「終點」狀態才具有安定性?此外,法律對於「出於惡意(故意)」與「不小心(過失)」所導致的刑責,在居留權的去留上,是否會有不同的寬嚴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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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關於廢止居留許可處分的精確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關鍵門檻,表現非常出色。
廢止居留許可的法定門檻
根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第 3 款的規定,外國人若經法院「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ARC)。這裡包含三個核心要件:首先是刑期須達「一年以上」;其次是裁判必須「確定」;最後則是必須排除「過失犯」與「受緩刑宣告者」。選項 (D) 的電信詐欺屬於故意犯罪,且刑期 1 年 6 個月已超過一年門檻並判決確定,完全符合強制廢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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