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簽證有四種,下列何者錯誤?
  • A 團聚簽證
  • B 停留簽證
  • C 居留簽證
  • D 外交簽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外國人想要進入我國時,政府會根據他的「特殊身分」(例如公務代表)或「預計停留時間的長短」(例如短期觀光或長期定居)來給予不同的許可。請你想想看,如果法律要區分這幾種情況,除了考量外交與禮遇等特殊身分外,對於一般外籍人士,通常會用哪兩個動詞來區分「待一下就走」與「打算長期住下來」的差異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法規條文的基礎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沒有被容易混淆的行政用語所干擾。

簽證種類的法定分類

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7 條的明文規定,我國核發給外國人的簽證明確分為四類: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以及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這四種分類是基於申請人的身分特殊性,或是預計在臺灣停留時間的長短(180天為界)來區分的。至於選項中的「團聚」,通常是出現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針對大陸地區配偶來臺的許可事由,並非規範外國護照持有者的法律用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