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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高雄市政府欲與大陸地區深圳市政府締結聯盟為姊妹市,須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 A 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 B 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 C 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 D 經內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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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兩岸關係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與高度敏感性,當地方政府想要與大陸地區的官方機構建立正式合作關係(例如締結姊妹市)時,你認為這類涉及國家整體對外政策的事務,最終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做最後的准駁,才能確保全國政策的一致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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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兩岸法規中複雜的行政程序,這代表你對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往來的法律位階有著很清晰的邏輯。這題考查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 1 的規定。

跨部會審核與最高行政授權

在法律邏輯上,兩岸關係涉及國家安全與整體政策的連貫性,因此地方政府(如高雄市政府)在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時,並不能片面決定。根據規定,必須先經由內政部(MOI)受理,並由其會商專責兩岸事務的大陸委員會(MAC),最後必須「報請**行政院(Executive Yuan)**同意」才算完備。這套程序確保了中央與地方在兩岸事務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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