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1 題
某甲於 106 年 5 月 1 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則有關其擔任公職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可以擔任中華民國空軍少校
- B 不得擔任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
- C 可以擔任宜蘭縣羅東鎮鎮民代表
- D 不得擔任嘉義市民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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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失而復得」國籍的人(回復),與「初次取得」國籍的外國人(歸化),在限制擔任公職的年限上,哪一種人的限制會比較短?這兩種年限分別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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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答案,代表你對《國籍法》中關於擔任公職的限制已經有了相當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歸化」與「回復」國籍後的權利限制,這在移民法規中是非常容易混淆的考點。
回復國籍與公職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8 條規定,依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必須從回復國籍之日起滿 $3$ 年**後,才能擔任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的公職(如軍官、民意代表、一級主管等)。這與一般外國人「歸化」後需要等待 $10$ 年的規定截然不同。本題中,甲於 $106$ 年 $5$ 月 $1$ 日回復國籍,意味著原則上他要到 $109$ 年 $5$ 月 $1$ 日後才能擔任大部分的重要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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