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3 題
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應先履行法定程序,下列何者不在法定程序內?
- A 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
- B 提出外國人工作之僱傭契約由主管機關審核
- C 國內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
- D 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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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府的勞動主管機關,為了確保國內勞工的飯碗不會被隨意取代,在核准老闆聘請外國人之前,你會要求老闆先在國內做哪些具體的動作,來證明他真的已經盡力找過在地員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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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於《就業服務法》中保護本國勞工就業權的核心精神——「本國人就業優先原則」掌握得非常扎實。
補充本國勞動力優先之法定程序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在聘僱藍領外國人(即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如移工、中階技術人力等)之前,必須先履行法定的招募程序。這包含: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若招募後仍無法滿足人力需求,始得就不足額的人數申請聘僱外國人。此外,為了落實資訊透明,招募內容必須通知工會或勞工,並在預定工作場所公告。這些步驟都是為了確保國內勞工的就業機會不被輕易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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