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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歸化?
  • A 居住於我國之無國籍人
  • B 香港僑生
  • C 同時具有美國和多明尼加國籍之外國人
  • D 居住於我國之韓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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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的法律架構中,「歸化」這個動詞專門用在具備哪些特定國籍狀態的人身上?如果一個人的身分受《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他們在法律分類上會被視為「外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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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國籍法》(Nationality Act)中關於**歸化(Naturalization)**對象的界定,以及我國法律對不同身分身分對象的區分,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歸化權利的主體界定

根據《國籍法》第 3 條的規定,歸化的申請對象必須是外國人(Foreigner)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在選項 (A)、(C)、(D) 中,無論是韓國人、具有雙重國籍的外國人,或是居住在我國的無國籍人士,其身分法律屬性皆符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的範疇,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依法均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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