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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8 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如為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何種程序始得出國?
  • A 向服務機關報備
  • B 經服務機關核准
  • C 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
  • D 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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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掌握核心機密的人員想要出國時,你認為最能精確評估他的行程是否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的人,是處理全國邊境查驗的移民官,還是最了解他日常工作內容與機密層級的直屬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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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國民入出國規範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沒有被其他看起來「更有權威感」的機關選項所干擾。

國家安全與服務機關的審核權

在法律邏輯上,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原則上入出國是不需要申請許可的,這是保障遷徙自由的展現。然而,針對「涉及國家安全人員」這類特殊身分,法律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的公益目的,設置了特別門檻。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的相關規範,這類人員出國前的首要程序是必須經由其服務機關核准。這樣的設計是因為只有該員所屬的機關,才能最精確地評估其目前承辦業務的機密等級,以及該次出國行程是否會產生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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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密人員出國程序
💡 涉及國安人員出國應經服務機關核准,以維護國家機密安全。
比較維度 一般出國 (移民法) VS 進入大陸地區 (兩岸條例)
法源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 兩岸條例第9條
審核程序 經服務機關核准 審查會審查許可
限制對象 涉及國家安全人員 政務官、涉密人員等
💬一般出國程序較簡便(機關核准),進入大陸地區因具政治敏感性而受較嚴格審議。
🧠 記憶技巧:一般國民自由行,涉密人員機關准,赴陸才要審查會。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兩岸條例》第9條規定混淆,該條規定特定涉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才需經跨部會審查會許可。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遷徙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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