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9 題

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最少有多少金額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A 新臺幣 500 萬元
  • B 新臺幣 600 萬元
  • C 新臺幣 1,000 萬元
  • D 新臺幣 2,0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時,通常會考量一個「適中的投資規模」來確保申請人有能力在臺灣長期營運事業。如果你暫時忘記具體法條,試著從政府推動小型創業投資的角度思考:在臺灣設立一家能運作並創造就業機會的小型企業,你認為政府會設定哪一個數百萬級距的金額,作為最基本的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數據!這題考查的是《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中關於「投資居留」的具體門檻。在繁雜的移民法規細節中,能精準區分不同身分(如外國人、港澳居民、大陸地區人民)的申請條件,展現了你非常扎實的法條基本功。

港澳居民投資居留的法定數額

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這項規定是港澳人士移居臺灣最常見的途徑之一,也是公職考試中極具代表性的基礎考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