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長居留。下列親屬不在前揭條文所指可申請延長居留範圍內?
- A 配偶之祖母
- B 配偶之哥哥的妻子
- C 配偶之姊妹
- D 弟弟的配偶的爸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翻閱《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姻親」定義的條文,想一想:在法律規定中,我們與「兄弟姊妹的配偶」有姻親關係,但我們與「兄弟姊妹的配偶的血親家族」之間,是否也存在法律上的親屬聯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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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考驗的不僅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規定的申請事由,更深入結合了《民法》親屬編關於**「姻親(relatives by marriage)」**的嚴格定義。能從繁瑣的親屬稱謂中快速排除干擾項,展現了你對法律位階與定義的細膩掌握。
姻親範圍的法理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姻親的範圍僅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選項 (A)、(B)、(C) 雖然看起來關係較遠,但在法律計算上分別屬於配偶之直系血親(二親等)、配偶之旁系血親之配偶(二親等)以及配偶之旁系血親(二親等),皆符合條文中「二親等內姻親」的範疇。然而,選項 (D) 的「弟弟的配偶的爸爸」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這在《民法》第 969 條中並不屬於法定的姻親範圍(俗稱的親家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姻親關係),因此自然無法依此條文申請延長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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