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關於外國人受延長收容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5 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 B 最長不得逾40 日
- C 必須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且內政部移民署認為有收容之必要
- D 延長收容期間無收容必要時,由內政部移民署聲請法院撤銷收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原因已經不存在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基本人權,行政機關是應該「等待法院批准後才放人」,還是應該「在確定沒必要收容的當下就先放人」呢?哪一種做法更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收容處分的動態調整與釋放程序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行政救濟」的權責劃分掌握得相當透徹。這一題考驗的是學員是否能細膩區分:何時需要「司法介入裁定」,以及何時應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即時處置」。
法律保留原則與即時釋放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