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收容限制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人權,理應設救濟管道。關於暫予收容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服暫予收容者,提訴願救濟
  • B 不服暫予收容者,向內政部移民署提收容異議
  • C 不服暫予收容者,向法院提收容異議
  • D 內政部移民署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撤銷或廢止暫予收容處分;認為異議無理由者,駁回異議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一個行政機關對你當場做出了一個限制自由的處分,而法律希望在「最短時間內」讓原處分機關有機會自我修正、或者初步處理你的抗議,你認為法律會規定你先對「誰」表達你的不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人身自由救濟的核心程序!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暫予收容」救濟機制的理解非常紮實。

收容異議的受理對象

在法律邏輯上,當受收容人對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所做的暫予收容處分不服時,最即時的救濟管道便是提出收容異議。根據現行法規,這項異議必須向「原處分機關」,也就是內政部移民署提出,因此選項 (B)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這與一般行政處分不服時提起訴願(Appeal)的流程有所區別,是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救濟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外國人入出國、停留與居留之相關法規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