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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規範外國人收容之要件;關於外國人收容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收容是一種避免犯罪嫌疑人逃逸無蹤的行政罰制度
  • B 收容與有期徒刑不同,有期徒刑拘束人身自由,收容並不拘束人身自由
  • C 收容有三個階段:暫予收容、續予收容、延長收容
  • D 三個階段收容一律由行政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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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確保行政目的(例如遣送出境)而必須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如果短時間內無法達成,為了兼顧效率與人權,你認為法律會採取「一次到底」的長期授權,還是會設計出一套具有不同層級、且具備層次感的審查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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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收容」制度的核心設計!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區分收容的「性質」與「程序」,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的階段劃分,說明你對於我國行政法上「人身自由」保護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也是移民法規中最具鑑別度的考點之一。

行政收容的階段與程序

行政收容並非處罰犯罪的「行政罰」,而是為了確保強制驅逐出國(deportation)得以順利執行,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依現行法規定,收容程序確實分為暫予收容(15日)、續予收容(45日)與延長收容(40日)三個階段。要注意的是,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精神(如釋字第 708 號),暫予收容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逾越合理作業期間之收容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15日、45日與40日之期間及具體程序,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條文辦理,因此選項 (D) 的敘述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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