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基於人道等考量有六款事由,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在准予繼續居留之列?
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基於人道等考量有六款事由,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在准予繼續居留之列?
- A 因依親對象死亡
- B 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雙方協議離婚已經辦妥離婚登記
- C 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 D 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決定在婚姻關係終結後,依然賦予外國人繼續居留的特許權利時,背後通常是基於「國家公權力已確認受害事實」或「照顧在臺子女的需求」。若兩人在法律程序上是透過私下的「協議」而非由法院調查後的「判決」來結束關係,這在證明受害的真實性與保護的急迫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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