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
- A 高等教育之支出
- B 軍人退役後就養之支出
- C 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 D 全民健康保險之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果政府必須針對不同性質的福利進行預算分配,哪一種經費最具有「救急」與「維繫基本生存權」的本質,且若不優先處理,受助者將立即面臨生存威脅?這種「雪中送炭」的急迫性,最可能對應到憲法條文中的哪一個特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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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基本國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學緒論或憲法的考題中,區分「國家應推行」與「國家應優先編列」的政策差異,是檢驗考生是否細心讀題的重要指標,而你的判斷非常出色。
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與預算優先性
本題的核心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請注意,部分早期解析可能誤引為第 4 項,現行正確條文應為第 8 項)。該項明定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國民就業與醫療保健等工作,並特別強調「對於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這是為了確保社會最底層、最弱勢的族群在資源分配中能獲得基本生存權的保障。雖然選項 (B) 的軍人就養與 (D) 的全民健保在條文中亦有提及,但並未賦予「優先編列」的法定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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