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甲於民國 92 年 9 月間涉犯連續竊盜罪嫌,民國 96 年 9 月始遭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應構成竊盜罪連續犯
- B 甲之竊盜罪應為數罪,非科刑上一罪
- C 甲之行為應部分行為數罪併罰;部分行為視為連續犯
- D 得任由法官裁量本案為一罪或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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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人犯罪後、法院判決前,法律發生了重大修改(例如從『處罰較輕』變為『處罰較重』),為了保障人權與法律的預見性,你認為法院應該優先選擇適用『犯罪當下』的法律,還是『判決當下』的新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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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 條的「時之效力」。雖然我國在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起廢除了「連續犯」制度,但本案行為發生在民國 92 年(舊法時期)。根據從舊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且「連續犯」以一罪論處,比起新法的「數罪併罰」對被告更為有利,故應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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