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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對擁有雙重國籍之外國人等,在我國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則外國人均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始得在我國境內工作
  • B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的規定辦理
  • C 具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而未有其他國家的國籍者,則免經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 D 具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未設戶籍國民,則免除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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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需要管控國內勞動市場、確保在地人的就業機會時,你認為法律會以「持有哪國護照」作為判斷標準,還是會以「是否在臺灣有穩定居所與戶籍登記」作為界定本國勞工與外國勞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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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中關於身分認定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精確地測試了考生是否能區分「國籍」與「設籍(戶籍)」在法律實務上的差異,是區分中高程度考生的經典題目。

國民身分與工作權的法律界線

在《就業服務法》的架構下,區分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的關鍵點,往往不在於是否擁有我國國籍,而在於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根據該法第 79 條規定,無國籍人、以及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受聘僱工作時,應比照「外國人」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他們仍須經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方可合法工作。選項 (D) 誤認為具我國國籍者即可免除許可,忽略了「未設戶籍」這一關鍵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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