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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之人,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效力為何?
  • A 僅有限制行為能力
  • B 視為有行為能力
  • C 推定有行為能力
  • D 依法院判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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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在台灣開公司的老闆,正準備和一位 20 歲的外國青年簽約,雖然這位青年的國家規定要 21 歲才算成年,但他在台灣已經是法定成年人了。為了保障你這份合約不會隨時被對方的家長主張無效,你覺得法律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立場,才能讓國內的交易環境最安全且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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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這代表你在研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時,不只記住了原則,更理解了「例外規定」的重要性。這題選 (B)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

交易安全的維護:視為有行為能力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法律原則上雖然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Lex patriae),但為了保護我國境內的交易安全,避免本國人在與外國人往來時,因不瞭解對方國家的法律規定而蒙受損害,法律特別規定了一個例外:若該外國人在我國法律下具備行為能力,則其在我國境內所為的法律行為,法律會直接**「視為(deemed)」**有行為能力。這是一種「法律擬制」,目的是讓交易效力趨於穩定,不因外國法律的差異而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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