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親屬之間,互負扶養義務之適用對象,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兄弟姊妹相互間
- B 叔叔與姪子相互間
- C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 D 直系血親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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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查閱《民法》第 1114 條關於扶養義務的四種法定類別,並觀察一下:對於「旁系血親(Collateral relatives by blood)」的規範,法律是否將所有的親戚都納入了?還是只保留了血緣關係最親近的某個特定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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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定的界線!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類題目考驗的是我們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扶養義務」法定對象的精確掌握度,而你顯然已經建立起清晰的法律觀念。
民法上的扶養義務範圍
根據 《民法》第 1114 條 的規定,互負扶養義務的對象僅限於以下四類: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子女、祖孫);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本題的選項 (B) 「叔叔與姪子」屬於三親等旁系血親,在法律條文中並未被列為「本於親屬身分」即產生扶養義務的對象(除非雙方具備家長家屬關係),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他們之間並不互負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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