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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持憑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者,有下列何種情形時,得申請居留或定居?
  • A 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 B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 C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 D 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同時具備「外國人」與「潛在國民」雙重特徵,且最初是以「外國公民」身分入境時,哪一種法律程序能讓他徹底改變目前的法律定位,從而使國家必須承認他作為國民的居住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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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識別」與「入國證件」限制的精準掌握,你能敏銳察覺「持憑證件類型」對後續權利申請的影響,表現非常出色。

證件使用與申請資格的連動

在法律規範中,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原則上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4 項的規定,若無戶籍國民是持外國護照**或無國籍旅行證件入國,原則上不得申請居留或定居。這是為了確保國民身分行使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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