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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有關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或求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辦法由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B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應訂定配額
  • C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不受配額之限制
  • D 香港或澳門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其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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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要制定一套關於「特定身分族群」來台「讀書」的具體管理規則,依照行政專業分工的原則,你認為應該由負責「兩岸事務協調」的單位,還是負責「全國教育行政」的單位來主導草擬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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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關於主管機關職權劃分的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不同事務的「主辦機關」。選項 (D) 正確指出,凡涉及就學(Education)事務,其辦法應由教育部擬訂,這符合行政一貫性原則。至於選項 (A),居留與定居屬於入出國管理範疇,應由內政部擬訂,而非大陸委員會,這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港澳與大陸地區規範的差異

本題具備高度的鑑別度,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港澳居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同。在法規邏輯中,港澳居民的居留申請原則上與一般外國人較為接近,實務上並不像大陸地區人民有嚴格的數額限制(Quota)(即選項 B、C 所指的配額)。這題要求考生不僅要背誦條文,還要能敏感地察覺行政機關的權責分配,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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