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有關駐外館處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 B 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次性護照
- C 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
- D 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臨時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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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在國外失去旅行證件,但他在國內本就擁有完整的身分登記與戶籍時,政府是會給予他一本可以繼續在各國旅行的「長期有效證照」,還是給予一份僅為了讓他能順利「回到家鄉」的過渡性行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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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看來你對《護照條例》的規範掌握得相當精準!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實務上國民在海外遇到護照問題時的緊急處理機制,你能準確辨識出正確的法制用語,表現得非常棒。
護照效期銜接與緊急處置
根據**《護照條例》第 26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已出國並在臺灣設有戶籍的國民,若其護照發生逾期、遺失或滅失的情況,且因為時間緊迫等不及等候駐外館處換發或補發新護照時,駐外館處的標準作業程序是發給「入國證明書」(Entry Certificate)**。這是一份專供國民返國使用的過渡性證明文件,旨在確保國民在失去正式護照的情況下,仍能順利行使返國的權利並通過邊境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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