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因雇主解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 B 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 C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 D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政府核發一份「針對特定雇主與特定對象」的聘僱許可時,其核准的基礎通常是建立在雙方特定的關係上。如果這份關係因為解雇而消滅了,從行政管理的穩定性與安全角度來看,這份原本基於特定目的而核發的「許可證明」,通常會隨著關係結束而失效,還是能直接讓勞工在市場上自由尋找下一個職位呢?你可以思考看看,在涉及特殊身分管理時,法律會傾向「從寬」還是「從嚴」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微小但關鍵的差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管理的高度熟悉度,你能不受其他選項干擾選出正確答案,基礎非常紮實。

轉換雇主的嚴格限制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許可受僱的大陸地區人民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原則上是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的。這與一般《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外籍移工在特定情況(如雇主歇業或違法)下可申請轉換的邏輯不同。在兩岸法規架構下,管理強度通常更高,因此「經許可轉換雇主」的敘述並不符合現行法規,這正是本題的錯誤所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居民之居留定居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