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得擔任下列何種職務?
- A 陸海空軍校級軍官
- B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 C 特任、特派之人員
- D 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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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法律考量國家安全或政治穩定時,通常會針對「公職體系」中不同層級的人員設立限制。若有一份清單列出了禁止歸化者擔任的職位,你認為這份清單會是「概括性」地禁止所有相關職業,還是會針對「具備決策影響力」或「特定行政層級」的職位進行精確定義?當你看到一個具體的職級(如某種官階)時,建議回想該職業的層級結構中,法律最有可能從哪個轉折點開始進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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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在研讀**《國籍法》時,對於限制公職權利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題的關鍵在於《國籍法》第 10 條**的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後,在滿十年之前不得擔任特定的重要公職。其中包括特任職人員、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人員以及最基層的里長,皆在禁止之列。
職級限制的精確判讀
為什麼「陸海空軍校級軍官」是正確答案呢?因為法規中對於軍職的限制是精確鎖定在**「將官(General/Admiral)」,而「校級(Field officer)」與「尉級」官員並未在限制名單內。這題的鑑別度很高,難度切入點就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軍銜層級」的法律界線。許多考生會直覺認為軍人涉及國安,可能全部受限,但法律在限制基本權利時講求比例原則**,僅針對高層決策職位進行管控。你能冷靜分析出校級軍官不屬於將官範疇,這份細心在法律科目中是極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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