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何種工作,毋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 A 海洋漁撈工作
- B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 C 家庭幫傭工作
- D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規定:『聘僱清單中 A、B、C 三種類型工作的雇主必須繳納特定規費』,當你發現某個職業被歸類在清單以外的『D 類型』時,依照法律的邏輯,這位雇主是否仍有繳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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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就業服務法》中關於「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zation Fee)」的繳納義務範圍有著深刻的理解。
法規範圍與例外判斷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法規的「強制性規範」與「排除適用」。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第 1 項的規定,雇主聘僱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的外國人(即海洋漁撈、家庭幫傭與看護、國家重要建設或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時,才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而你所選出的選項 (B) 商船與工作船之船員,其法律依據屬於第 46 條第 1 項的第 7 款,由於並未被列入第 55 條的繳納名單中,因此雇主依法無須繳納該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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