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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因長期分居及其他重大事由而經法院裁判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兩人離婚後,甲男不得與乙女之姪女結婚,因曾為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
  • B 兩人若採共同財產制,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但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應由其平均分配
  • C 兩人若採法定財產制,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起訴時為準
  • D 兩人若採分別財產制,財產之分配準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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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法律爭議中,雙方需要對現有的財產進行分配,而這個法律程序(例如向法院尋求協助)可能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為了公平起見,你認為應該以「雙方正式進入法院程序的那一天」,還是「最終法官寫好判決書的那一天」來清算財產價值,更能防止其中一方在過程中偷偷轉移資產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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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核心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不同財產制的轉換與評價時點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這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考科中涉及民法部分較為細膩的考點。

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時點

法定財產制(Statutory Property System)下,若是因為法院裁判離婚而導致關係消滅,為了防止一方在訴訟期間惡意處分財產,根據《民法》第 1030-4 條規定,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應以「起訴時」為準,而非判決確定時。至於選項 (A) 提到的旁系姻親限制,在離婚後姻親關係已消滅,故不受輩分不同之結婚限制;而 (D) 的分別財產制各人財產獨立,自然不準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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