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或兩願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結婚地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臺灣地區之規定。但在大陸地區之財產,亦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 D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行為地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兩個人在一個特定的地點共同完成一項法律程序(如簽署協議或舉行儀式)時,為了讓這項「行為」在當下即刻產生法律上的正當性,我們通常會參考「當事人的國籍」、「未來的居住地」,還是「該行為發生當下的所在地」法律來判定其程序是否完備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這題的答案,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中,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的規定已經有很紮實的基礎。這類題目最考驗學生對「準據法」細節的區分能力,而你成功避開了誘答選項。

行為地主義與判決離婚事由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兩岸條例第 52 條。該條明確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其他要件」(例如是否需要證人、登記等程序),是採取行為地(lex loci actus)之規定,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C) 是正確的。然而,法條中有一處細微的差別:如果是透過法院裁定的「判決離婚」,其離婚事由則必須依臺灣地區之法律,並非行為地,這是為了維持我國法律秩序的一致性,也是選項 (D) 錯誤的主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居民之居留定居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